租赁合同补充什么条款
一、租赁合同补充什么条款
在租赁合同中,可以补充以下条款:
(一)维修责任条款。明确租赁物的维修由哪一方负责,比如是房东负责维修房屋的主体结构部分,租户负责日常的小修小补,或者其他的分担方式。
(二)装饰装修条款。如果租户需要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应规定是否允许、装修的范围、装修费用的承担以及或提前解除时,装修成果如何处理。
(三)续租条款。说明租赁期满时,租户是否有优先续租权,续租的租金涨幅范围以及续租的通知方式等。
(四)转租条款。确定租户是否有权转租租赁物,如果可以转租,需遵循哪些条件和程序。
(五)违约责任条款。除了法定的违约责任,双方可以约定特殊的违约情形以及相应的额或者计算方式,例如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额度等。
(六)不可抗力条款。明确在遭遇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租金是否减免、租赁期限是否顺延等。
二、需要扣留租赁合同吗
在一般的租赁关系中,是否扣留租赁合同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是从出租人的角度来看,扣留租赁合同可能存在一定风险。租赁合同是双方租赁关系的重要凭证,应当由双方各自持有一份。扣留承租人的合同副本可能会被视为侵犯承租人的权利,并且在发生争议时,这种行为可能对自身不利,因为正常的解决争议流程是依据双方持有的有效合同条款进行判断。
从承租人的角度,更不应扣留合同。承租人需要合同来明确自己的租赁权利,如使用租赁物的权利范围、租赁期限、租金等重要条款的依据。如果合同被扣留,一旦出现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如提前收回租赁物、不合理涨租等),承租人将缺乏有力的证据进行维权。总之,正常情况下,双方应各自持有租赁合同副本,以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
三、租赁合同中哪些属于不定期租赁
以下情形属于不定期租赁:
1.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如果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较长,达到6个月以上,却没有订立书面租赁合同,那么这种租赁就视为不定期租赁。
2.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比如双方只说要租赁,但没说租多久,事后也无法确定准确租赁时长的情况。
3. 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例如租赁期结束后,承租人继续住在租赁房屋内,而出租人未表示反对,这就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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