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一、租赁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租赁合同不是实践性合同,而是诺成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只要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就租赁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不需要实际交付租赁物。例如,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达成协议,约定好租金、租赁期限等主要条款,即使甲尚未将房屋交付给乙,租赁合同也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受合同约束,需要履行各自的义务,如出租人应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约定支付租金等。
二、租赁合同怎样才无效
以下情形会导致租赁合同无效:
1. 主体不适格。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订立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内容违反强制性规定。比如租赁用于的房屋的,因为开设赌场是违法活动,与之相关的租赁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若承租人和出租人恶意勾结,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租赁房屋损害房屋共有人权益的合同无效。
4.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例如为逃避债务而虚假租赁房屋,表面是租赁关系,实际是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这样的租赁合同无效。
5.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租赁房屋用于从事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合同无效。
三、车位租赁合同怎么买卖
车位租赁合同不能直接进行买卖。
(一)车位租赁合同性质
车位租赁合同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约定,租户获得的是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车位的权利,而非车位的所有权。这种租赁权是基于租赁合同产生的相对权,与车位的所有权有着本质区别。
(二)合法交易方式
如果要进行车位买卖,需要车位的所有权人转让车位所有权。这通常涉及到查询车位产权情况,签订专门的车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一系列流程。在购买有租赁情况的车位时,还需要考虑租户的租赁权益。新的所有权人要遵循“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租户租赁期内不能随意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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