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方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一、租赁方如何解除租赁合同
租赁方解除租赁合同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协商解除:租赁方与出租方协商一致,就的相关事宜达成协议,例如双方约定解除的时间、是否有补偿等,这种方式相对比较灵活简便。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租赁的房屋因自然灾害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租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例如出租方说要把租赁物卖给他人不再出租。
出租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例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物,经催告仍不交付。
出租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例如出租的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使用。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租赁方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如通知出租方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二、代管合同和租赁合同区别
代管合同和租赁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一)合同目的方面。代管合同目的在于一方将特定财产委托另一方进行管理,侧重于对财产的保管、维护等管理行为;而租赁合同目的是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收益,以获取租金,重点在使用租赁物。
(二)权利义务内容。代管合同中,代管人有妥善管理代管财产的义务,例如对代管的房屋进行日常维护防止损坏,委托人有支付代管费用的义务;租赁合同里,出租人要提供符合约定使用用途的租赁物,承租人有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义务,同时要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租赁物。
(三)合同标的不同。代管合同的标的一般是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强调的是对标的的管理;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可供出租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强调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三、租赁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么
租赁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其核心在于对物的使用、收益权的临时性转移。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侧重于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特定工作成果。
二者存在以下明显区别:
1. 合同目的不同。租赁合同目的在于对租赁物的使用和收益,而承揽合同目的在于完成特定工作成果。
2. 履行内容不同。租赁主要是转移物的使用、收益权,承揽则是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并交付成果。
3. 合同标的不同。租赁合同的标的是物,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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