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什么规定扣除
一、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什么规定扣除
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有如下规定:
一是扣除标准。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根据所在城市不同,扣除标准有所区别。、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除上述城市外,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二是扣除主体。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三是扣除时间。纳税人首次享受住房租赁扣除的起始时间为约定起租的当月,截止日期是租约结束或者在主要工作城市已有住房。
四是相关留存资料。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二、承租人不交租金且丢失财产怎么处理好
在承租人不交租金且丢失财产的情况下,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承租人不交租金的问题,出租人可先进行催告,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期限支付租金。若承租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可能产生的违约金。若协商不成,出租人可向人民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并强制承租人履行义务。
关于承租人丢失财产的情况,需先确定财产丢失的原因和责任归属。若财产丢失是由于承租人自身原因导致,如疏忽大意等,一般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损失;若出租人在租赁物的管理、维护等方面存在过错,可能需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但无论如何,财产丢失问题与租金支付问题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分别进行处理,以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三、多次拖欠租金拒不搬走是否可以起诉他
可以起诉。具体分析如下:
从合同角度看,租赁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有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的义务。多次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出租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从物权角度讲,房屋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属于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或符合条件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搬离。若承租人拒不搬走,属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侵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可先向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其支付拖欠租金并限期搬离,给予一定合理期限。若承租人仍不履行,出租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承租人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如有约定),并要求其搬离租赁房屋。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理,支持出租人的合理诉求,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以上是关于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什么规定扣除的相关回答,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