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五十六条规定内容(刑诉法156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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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156条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本条是关于调查核实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规定。
证人是知道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如何使证人真实作证十分关键。
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应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的,不能采用威胁、利诱、暗示、提示等方法。
多个证人作证的,应当个别进行,其他证人不能在场。
对于证人的陈述不清或者证言的矛盾之处,应当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和说明。
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
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在必要的时候,也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
询问未成年证人刑诉法有哪些要求
对于不满十八岁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询问不满十八岁得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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