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定金赔偿损失(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有什么不一样)
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特征,前者在原则上以补偿为主,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后者是一种合同的担保方式,具有从属性,实践性,要式性的特点,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的。下面随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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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有什么?
违约损害赔偿和定金的区别在于两者的特征存在差异,违约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金的特征:
1、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以补偿性为原则,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2、损害赔偿金分为:约定损害赔偿金和法定损害赔偿金,其中法定损害赔偿金可细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实际损失/可得利益损失)。
3、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以补偿为其首要的、基本的功能,惩罚是其例外的、补充性的功能。故如法律无特别规定,法定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应为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担保合同的履行,按合同的约定预先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使合同的履行与该笔金钱的得失挂钩,从而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定金三大特征:
1、定金既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同时也是发生违约时对违约方不利的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具有担保功能,区别于预付款。
2、 定金具有从属性、要式性、实践性。定金从实际交付之日起于实际交付的数额上有效成立。
3、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对超过部分的定金,应认定其无效。
合同违约的标准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没有明确限制合同违约赔偿标准最高标准。
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2、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3、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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