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雇佣童工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如果使用童工,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除此之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责令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将童工送回其原居住地,并交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所有交通和食宿费用,都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发现雇佣童工的行为,应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发现使用童工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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