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判给谁谁就有居住权吗
一、孩子判给谁谁就有居住权吗
未必如此,如果父亲未能获得孩子的权,他通常并不具备居住在该房产的权利,除非经过监护人与产权所有者的协商和许可,方可享有居住权。
此外,若有一方在离婚之后无家可归,则符合生活困境的定义。
在离婚过程中,如有一方愿意以其个人资产中的房屋来对处于生活困境的另一方提供援助,那么这种援助方式可能包括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居住权的房产可以查封吗
并非所有居住之房屋均有可能遭受查封限制。
首先需要引用的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此项法规的第六条明确指出:针对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的家属所必须的住所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然而却禁止将其进行拍卖、变卖或是抵偿债务。
而在第七条中,进一步阐述道:对于超出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以及生活用品,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且能够保证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的家属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所需的居住房屋及生活必需品,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执行。
这两项条款传达出两个重要信息,即对于被执行人和其所抚养的家属生活所需的住所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查封,但禁止将其进行拍卖、变卖或是抵偿债务;其次,对于超出被执行人和其家属生活所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便可依法进行执行。
至于何谓“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被执行房屋的数量、面积、地理位置、价格等基本状况;
(2)被执行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
(3)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能力。
以上内容援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二十六条,其中规定:申请执行人若发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仍未执行,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可以要求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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