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居住权和居住权的区别是什么(永久居住权和居住权的区别在哪)
专访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王利兵
黑龙江日报6月16日报道民法典记录了时代发展的印记,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我国法治树立了新标杆,也为法治社会开辟了新天地。中国的法治。近日,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中国商法研究会理事长王利兵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民法典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权利,处处体现人文关怀。其中,产权板块首次设立居住权制度,成为一大亮点。
王利兵告诉记者,居住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或者遗嘱,为满足居住、居住的需要而享有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371条,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和遗嘱两种方式设定。比如,父母为孩子支付了大部分房价,将房子登记在孩子名下,记录父母生前住在这里;另一个例子是,一个人在遗嘱中规定,他的儿子将继承他的房子,但保姆必须居住到死为止。
王利兵介绍,居住权具有期限性、身份性、原则上免费的特点。首先,居住权不是永久权利,仅在一定期限内或权利人的终身有效。一旦期限届满或者权利人死亡,居住权即消灭;其次,它依附于特定人的身份而存在。居住权是为生活中最弱势的一方设立的,使离婚配偶、保姆、未成年人,甚至与房主有某种非直系亲属关系的远房亲戚、收养的流浪儿童、孤独一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老人可以住在房子里。每个男人都有自己的房子。因此,居住权不能转让和继承。
“最后,居住权原则上是免费的。”王利兵表示,根据居住权的期限和身份,权利人原则上不需要支付房屋费用。但民法典也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利兵认为,居住权具有制度优势。他解释说,生存权并不等于住在别人房子里的权利。居住权的来源可能是租房权、借用权和居住权。居住权是财产权,承租人、借款人、宾客的权利是债权。“物权优于债权,因此生存权具有制度优势。”
居住权制度会给老百姓带来什么影响?王利兵主任认为,影响主要有四点:
一是保障居民稳定住房。购买者、继承人等后续权利人必须尊重在先居住权的现实,无权驱逐居住权所有人。
其次,有利于化解夫妻矛盾。如果配偶一方的父母明确赠予子女一份财产,可能会导致夫妻关系紧张。这时,如果能为对方设定居住权,就会消除疑虑,增加安全感,有利于维持夫妻关系的和谐。
三是保障父母生存权,弘扬家庭美德。家长可以帮孩子买房、登记居住权,防止“白眼狼”,弘扬诚信和家庭美德。
第四,居住权的设立可能会影响房地产交易。居住权在原有的房产抵押、租赁的基础上,又给房产增加了新的负担,理性的人可能会放弃买房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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