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
在决定承担侵权责任时,我们通常会考虑过错责任这一基本原则。
对于极少数特定侵权行为,如环境污染等情况下,我们也可能选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而至于违约责任方面,根据严格责任原则来看,只要行为人的违约行径无法找到法定或者双方书面同意的抗辩理由,那么他们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而无需受到任何关于过错的争议。
在此基础上,倘若受害者能够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那么就无需进一步证明对方是否有过失。
另外,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方式也是决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性质差异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普通侵权责任案件中,受害者需要向法庭证明加害方存在过错。
而在特殊侵权责任案件中,则需要加害方通过证据表明自身并无过错。
与此相反,在违约责任案例中,违约方必须竭力证明自身没有过错,如果无法做到的话,则应对其所带来的违约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比较而言,在违约案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不是能同时主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中,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并行主张进行了明确的限制。
根据法律的明文规定,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现象时,即违约行为同时引发了侵权责任,当事人仅能从中选取一种责任形式进行主张,不得同时提出要求。
具体而言,若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对另一方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受损方有权自主决定是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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