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加点的区别
一、加班加点的区别
1. 加班时间段特定且仅在法定假期与公共假期;而加点则为任意,可依据实际需求在任何工作日实施;
2. 部分加班可补休,另有部分则不予补偿,也有个别会以补休方式处理;但对于加点,无相关补休政策;
3. 加班薪资相较于加点更高。
举例来说,在法定假期加班,需支付不低于原工资300%的工资;如涉及加点,则需支付不低于原工资150%的薪酬;此外,周末出差同样被视为加班;当休息日员工被安排工作且无法得到补休时,需支付不低于原工资200%的薪酬。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两种形式。
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及行政指令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时间称为加班;而超过正常工作时间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则称为加点。
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若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标准包含
在殴打补偿问题上,我们应当明确了解到,它的月工资数额并不涵盖加班部分;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从本质意义上来讲,经济补偿是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下,为了弥补劳动者所遭受的损失或者是基于用人单位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而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种补偿。
在计算额时,我们应该以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作为基准。
至于加班工资,这实际上是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付出额外劳动所获取的报酬,并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劳动报酬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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