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
二、哪些情形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赔偿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低于当地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在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对于“录用条件”不可随意解释,须对照劳动者书面确认的《录用条件告知书》或类似书面文件;若果真不符合双方事先确认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才不构成违法解除。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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