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合同到期,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吗
一、哺乳期,单位可以不续签合同吗
在哺乳期间合同到期之际,不可绝然拒绝续签。
实际上,劳动合同的期限理应自哺乳期满之日起自动顺延。
劳动者在接受医疗护理、身怀有孕、生育子女及进行哺乳的这段时间内,当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时,用人单位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义务,不得随意终止。
在此条件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将自然延长至劳动者的医疗期、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女职工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产假后,依法还应该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婴儿年满一周岁时。
劳动部有关文件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二、第二次合同到期不续签违法吗
在法律层面上,未签署劳动合同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若劳动者并不存在法则第39、40 条所述的特定状况,并且他们有意愿继续维持合作关系,且并未提出明确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那么雇主企业不仅有义务与之续订劳动合同,更须依据法定程序签订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一切均取决于法律规定;故而积极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协商,商讨终止合作事宜或许更为合适,但需要同时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企业也可选择不再主动签订,而是订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服务年限,按照每满一年即支付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以此类推。
若劳动者的服务期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时,则以一年期计算;反之,服务期限少于六个月的,则应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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