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当雇佣方与劳工就合同撤销事宜进行商议时,一般会涉及到经济补偿问题。
只有在雇主主动与员工协商并共同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相应的赔偿款。
若劳工自愿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雇主将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指雇佣双方在充分理解解职条款的前提下,通过相互尊重和平等相待,共同商定终止事宜。
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议来自雇佣方,那么为了保障劳工权益,雇主应当向劳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当劳工在合法合规条件下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有权无需向劳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超过一年没签劳动合同一定会赔偿吗
如果用人单位超过一年仍未同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将需向劳动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自第二个月起至满一年年为止,向用人单位索取作为补偿。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赔偿共计11个月的双倍工资款额。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情形被视为劳资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这一协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若劳动者在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为用人单位服务长达一年以上但并未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并不会给予劳动者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在众多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案件中,许多劳动者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律条款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误解。
事实上,即使劳动者未能及时签署劳动合同,但只要他们长期为用人单位工作且未发生任何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情况,法律便视其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早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从而依法保障了劳动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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