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出台前的经济补偿怎样计算
一、出台前的经济补偿怎样计算
当终止劳动合同时需支付,以雇员在该企业的实际工作时长为准,由用人单位提出解约的,将依据雇员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每年给予一个月的作为补偿;若未满一年,则以一年计发。
若雇员无法满足职位需求,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依然不胜任,用人单位选择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样会根据其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工时,赋予相同的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合同到期后不续签有补偿么
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的补偿问题,主要需依据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若由企业方提出不再续签,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即每工作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的补偿;反之,如员工提出希望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而企业方拒绝或违约的,应向员工支付,即每工作满一年给予相当于两个月平均工资的赔偿。
此外,对于员工方面不愿续签的情况,也可进一步细分两种情况:若企业维持或提升原劳动条件,员工仍不同意续签,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若企业降低原劳动条件,员工不同意续签,则有权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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