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一、签订劳动合同注意哪些问题
在签署劳动合同之际,劳动者需要首要了解与之合作的企业的基本背景状况,包括其是否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的详细住址以及联系电话等细节信息。
以上所述内容,都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相关工商注册资料予以核实确认。
除此之外,建议在劳动合同中详细注明上述各项要点。
其次,对于自身所承担的具体工作职责务必清晰明了,同时也需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标示出工作内容及工作场所的具体位置。
再次,关于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必须明确无误,避免出现口头协议的情况。
最后,关于试用期的相关条款需要格外关注。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仅约定试用期而未明确约定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试用期结束后若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均属违法行为;除非劳动者存在不符合招聘条件的情形,否则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雇员工。
《》第十条建立,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员工可以在两个公司签劳动合同吗
由于特殊情形所致,当劳动者面临与两种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的复杂局面时,若遭遇事故,则需特别留意如下事项。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条款,第一点明确规定: "当职工于两个或者多个用人单位同时从事职业活动时,各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各自为该职工缴纳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一旦职工遭受工伤,其在受伤害之时正在履行职责的用人单位将依法承担起工伤保险责任。
"据此,我们可以得知,一旦劳动者不幸遭遇工伤,应当由实际发生工伤事故时接受其劳动的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而非同时向所有的用人单位提出索赔请求。
值得关注的是,除了工伤保险以外,其他用人单位不得为劳动者提供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服务。
若其他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劳动者便无法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即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单方面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关系的理由,并进而主张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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