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一、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这两大重要概念的本质区别,既包括了其所处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律性质之别,也涉及到此类合同对于签约各方的具体要求、各类合同在实际应用中所表现出的适配性特点,最后还包括了相关报酬准则的设定方式等多个层面。
以下将对这些差异进行详尽的分析和解读:首先,从法律性质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和维护的基础,其所处的法律领域为劳动法;而劳务合同则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合同,其所处的法律领域涵盖了民法和经济法。
从合同主体的要求上来看,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必须分别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合同主体则可以是任何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团体,并未严格规定参与签约的必须具备特殊身份或者地位。
再次,关于合同主体在履行合同时的立场问题,在劳动合同的约束下,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的一员,双方形成了特定的从属关系;但是,在劳务合同的框架内,双方始终保持着相对独立和平等的地位,各自以自身的名义来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合同内容的设定上,劳动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供的劳动环境、防护设备等方面的保障措施;而在劳务合同中,这类条款的设定则并非必要。
最后,在报酬确定的原则上,劳动合同中的薪酬待遇是根据劳动者的工作数量、质量以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来确定的,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报酬的支付则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至于适用的以及解决争议的途径,劳动合同主要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制约和调整,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必须先行经过劳动仲裁机构的审理;而劳务合同的执行过程则主要受到民法和经济法的影响,因此在遇有争端时,当事方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进行申诉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关系区别
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之间的显著差异,主要体现在主体资格、双方关系之性质、主体所处位置、合同内容的灵活度、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制以及国家对此类纠纷解决办法的介入程度等方面。
下面将详述其具体的差别之处:
首先,主体资格这一点上,劳动合同的签订双方,其中一方必须是具备法人或者组织身份的用人单位,而另一方则必须是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身份的主体。
其次,从双方关系的性质来看,劳动合同的签署双方不仅仅涉及到财产权益的分配问题,同时还包含了人身关系的因素,例如行政隶属关系;相比之下,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仅存在财产关系,并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再者,从主体所处位置的角度看,在劳动合同中,除了一般的义务之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存在着一些附属义务,比如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且需要承担劳动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但是在劳务合同中,这类附属义务并不存在。
接下来,我们来看合同内容的灵活度。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但是在劳务合同中,双方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由地商定相关条款。
最后,从法律体系对其进行规制的角度来看,劳务合同主要受到民法、经济法的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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