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是哪些
一、订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是哪些
签订劳动合同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合法原则。
此项原则明确规定了劳动合同有效性的前置条件——即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上,才能使劳动合同真正生效;第二,公平原则。
这是指要求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内容应当达到公平且合理的标准;第三,平等自愿原则。
该原则强调了劳资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应当保持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存在任何高低、从属等差异,也不应出现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四,协商一致原则。
这就意味着劳资双方在拟定劳动合同时需经过充分的洽商与共识,以确保对于合同的各项条款能够达成一致;第五,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保持诚信,恪守诺言,以建立起良好的信任关系。
《》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二、工人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在面临雇员蓄意拒绝与签署劳动合同时,公司有权于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向该雇员发出书面告知,若在此期限之后,该雇员仍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告该雇员终止其,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
首先,我们需明确的是,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严格要求,与雇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并确保其中包含法定的条款内容,是合法雇主所必需履行的法定义务。
无论为何种原因导致未能签署劳动合同,自雇佣第二个月起,均需支付双倍的工资。
为了规避这种蓄意拒绝签署劳动合同的状况,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如劳动者仍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其劳动关系”,并且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赔偿金。
当涉及到对不愿签订合同的雇员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遵循严谨的程序,确保所有过程都有据可查。
这包括两个书面通知,即一份关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以及另一份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
这些通知均需由劳动者本人亲自签名确认,以便在无法证明相关事实时,用人单位能够处于有利地位,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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