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是不是有效
一、民法典中劳动合同附加条款是不是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述,附属于劳动合同中的附属条款同样具备合法性。
换言之,劳动合同中的附件,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主合同本身,与此同时,此类附件需随劳动合同一并进行签署确认。
而那些属于补充性质的协议,则可以独立于主合同另行签署。
若附件内容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确立的,那么该内容便构成了整个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
从法律角度来看,带有附件的劳动合同无疑是得到了官方认可的,因此,这些附件自然也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
这些附件还可作为解决过程中的有力证据。
倘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纳入劳动合同的附件范畴,那么对用人单位来说,规章制度的修订及变更将会变得相当繁琐。
尽管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制定需要经过多次民主程序,但用人单位仍拥有最终决策权,而劳动合同的签署和变更,仅能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方可进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事业单位不得的情形有什么
(一)当员工患有或由于公职而遭受了伤害,并且经过权威机构确认已经失去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时;
(二)
1.如果员工患有疾病或是负伤,必须在符合规定的医疗期间内进行治疗和休息;
2.如果员工是女性职工,则需要在怀孕期、分娩期以及哺乳期间得到特殊照顾和保护;
3.在本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以上,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足五年的员工,也应该受到特别关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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