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一、新有关竞业限制规定的负面影响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该条文的实施对劳动者的职业选择自由产生了约束,甚至有可能使得劳动者在结束雇佣关系之后无法从事与其原始职务紧密关联的职业领域,这将直接冲击到他们未来职业生涯的发展空间;第二,竞业限制条款的执行进一步加大了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开支,企业需要向遵守此协议的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从而加大了企业所承受的经济压力;第三,由于劳动者与企业对于竞业限制条款的理解和诠释方面或许会出现分歧,因此极易诱发涉及竞业限制的及其他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和与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尽管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所述竟业协议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商定并由双方在书面文件上共同签名或加盖印章,此协议便视为具有效力。
各方均需严格信守并履行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和规定,若任一方有任何违反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支付违约金。
然而需注意,竟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期上限为两年,无强制性法律规定补偿标准。
此外,如发现竟业限制协议存在明显公平缺失、签订过程忽略了平等原则等情况下,该协议可能被判定为无效,但具体判决仍需根据实际案例具体分析。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除非有确凿证据显示劳动者已公开表示放弃获得补偿金的权益,否则无法轻易推断其系主动自愿作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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