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就同一车辆订立多重买卖合同车辆应归谁所有
车主就同一车辆订立多重买卖合同车辆应归谁所有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这点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这是一种违法行为,不符合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在面对这个情况下就要知道这辆车应该归谁所有,现在大家都清楚了吧,遇到了这种情况也知道该怎么办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合飞律师网专业律师。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