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彩礼归谁所有(彩礼归谁所有归女方还是给女方父母)
“聘礼”是中国古代延续至今的婚礼习俗之一,又称彩礼。对于聘礼的习俗,人们褒贬不一。有人称之为封建陋习,也有人坚决拥护。近两年,各地政府也尝试出台相关政策,试图用行政手段限制高价彩礼,引导人们改变风俗习惯。比如2018年热议的《惠安街道办红白喜事操办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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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意见如何冲突,可见彩礼确实仍然是当下婚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事实上,彩礼的存在并不能直接促进家庭和睦、婚姻幸福。相反,因彩礼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离婚、废止纠纷。
那么,彩礼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女方个人财产呢?
如何简易的辨别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尤其是在经济环境复杂、财产形式日益增多的今天。除了常见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外,还有债务、债权、公司股权、合伙企业股份等一系列问题。除了《婚姻法》之外,最高法院还陆续发布了010-号司法解释1、2、3等配套规范根据情况变化,可见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难度。不过,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仍然可以掌握几个基本的注意点作为考虑因素:
时间系数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姻关系的延续”从在民政局正式登记结婚时开始。现实中,存在未登记同居婚姻的情况,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您可以查阅历史文章和记录来亲自了解。
法律明确拥有的财产清单。这里的“明示”是指已在《婚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中明确列出的财产清单。它不需要非常专业的法律培训和经验。理解的财产清单,如《婚姻法》,在第十七条中明确列出: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
继承、受赠取得的财产
法律明确列出了非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单。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的方法是列举了共同财产清单,同时也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列出了某些非共同财产的清单。例如,《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伤而收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费以及其他费用;
……
很多人对法律最大的误解就是想当然地认为法律包罗万象,生活中的琐事,无论大小,都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其实这是不可能做到的,法律主要不限制行为。在婚姻家庭等民事活动中,首先要做的就是尊重双方的约定。
因此,《婚姻法》还允许夫妻双方就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归属做出书面协议。书面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以书面协议为准。
综上所述,除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外,彩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聘礼在中国习俗中具有订婚性质,必须在结婚登记前交付。其次,《婚姻法》明确将婚前财产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
那么,离婚时,彩礼需要分割还是返还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海关规定缴纳的聘礼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尚未同居;
婚前付款,给女方造成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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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礼是以结婚契约为依据的,类似于双方签订的一份协议。接受聘礼与登记结婚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双方不结婚,退还彩礼也是合情合理的。
如果双方已经登记结婚,支付彩礼的目的已经达到,男方一般无权收回。然而,法律也考虑了现实中发生的一些现象。结婚后,夫妻可能会因各种原因离婚而没有实际居住等,这是不合适的。归还财产对男方太不公平,所以我们此时支持归还。
至于具体退还金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计算方法,确实不可能有统一的计算方法。只能根据各彩礼纠纷的具体情况来平衡双方的利益。这或许也是婚姻纠纷如此难以处理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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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彩礼到底属于女方还是女方家属,并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问题。历史上法院的裁决都支持新娘回国和新娘家人回国。还要考虑收到的彩礼和彩礼的实际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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