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本人签的劳动合同属于伪造合同吗
一、不是本人签的劳动合同属于伪造合同吗
不是本人签的劳动合同不一定属于伪造合同,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未经授权代签。若他人未经本人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此时代签行为对本人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属于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如果本人事后对代签行为进行追认,即明确表示认可该代签的劳动合同,那么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不属于伪造合同。
(二)恶意伪造签名。如果他人故意假冒本人名义签署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事后追认的可能,这种行为属于恶意伪造,该合同是无效的伪造合同。这种情况下,伪造合同可能会引发一系列法律责任,比如给本人造成损失的,伪造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表见代理情形。若存在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签人有代理权的情形,即便未经本人授权,代签的劳动合同也可能有效,不属于伪造合同,比如代签人持有本人授权等外观表象。
二、便利店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直接走人吗
在便利店上班未签劳动合同,能否直接走人需分情况看待。
若处于,员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虽未签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仍需履行此通知义务。例如,可通过书面留言、短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通知到用人单位的方式告知。
若已过试用期,员工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书面形式包括、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通知应明确表达离职意愿和离职时间。
不过,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过错情形,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无需提前通知。
另外,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员工离职时,可依法主张此权益。
三、三方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吗
一般情况下,三方的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需要签订主体变更协议来明确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劳动合同主体变更时,若仅是用人单位一方主体的相关信息变化,比如企业名称变更等,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通过签订三方主体变更协议,可对变更事项及各方权利义务进行清晰约定,保障劳动者权益。
从实际操作角度,签订主体变更协议可以避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繁琐程序,节省时间和精力。协议中应明确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包括工作年限的连续计算、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是否保持不变等关键内容。
总之,通常不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三方主体变更协议来妥善处理主体变更事宜,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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