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不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一、试用期是不是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试用期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从法律规定来看,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是指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将这些条款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或者其他有效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而试用期条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属于可备条款。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性质、工作内容等实际情况,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期限等。即使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也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双方的劳动关系依然受法律保护。
二、关于新的试用期和问题有哪些
:
- 期限方面,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标准。
年假规定:
- 享受条件,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特殊情况,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等。
三、劳动法规定员工试用期期间是否缴纳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保。
依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建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旦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因为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具体来说,缴纳社保对劳动者具有重要意义。比如,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若发生意外受伤,工伤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缴纳,劳动者生病就医时可按规定报销费用等。
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需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也可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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