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子公证给孩子但房产证是父亲名字,孩子真能拿到房吗?
在离婚纠纷中,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焦点,不少夫妻会协商将房子公证给孩子,但若房产证仍登记在父亲名下,这种操作真的能保障孩子的权益吗?一位焦急的母亲曾咨询:“离婚协议写明房子归孩子,也做了公证,但前夫一直拖着不过户,现在他再婚了,这房还能算孩子的吗?”
问题的核心:公证协议与产权登记的冲突
离婚时通过公证将房产赠与子女,本质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行为。《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这意味着,公证协议本身具有法律强制力,父亲单方面反悔或拒绝过户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以登记为准(《民法典》第209条),若房产证仍是父亲名字,从物权角度看,房屋仍归属父亲,存在被抵押、出售或被再婚配偶主张权利的风险。
**解决方案:三步锁定孩子房产权益
1、重新协商并补充协议:若离婚协议仅约定“房子归孩子”,但未明确过户时间及违约责任,需与对方协商补充条款,例如约定“男方须在XX年XX月前配合办理过户,逾期需支付违约金XX元/日”。
2、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凭公证协议及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赠与有效并强制过户,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公证赠与的效力(参考《民法典》第502条),但需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
3、及时办理过户登记:胜诉后持判决书至不动产登记中心,即使父亲不配合,也可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完成过户,彻底消除产权隐患。
**相关法条速查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658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民法典》第502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离婚时将房产公证给孩子,是父母对子女的“最后一份温柔”,但公证≠高枕无忧。房产证未更名始终是悬在孩子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务必在文件中明确过户条款,并在离婚后第一时间督促对方履行,若遇阻力,法律武器是守护孩子权益的最强盾牌——公证协议是你手中的“王牌”,但只有及时行动,才能将纸面承诺变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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