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何谓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一般何谓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这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共识。
劳动者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若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法定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分为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等;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等法定情形下,可裁减人员。
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以下为常见的法定解除条件:
一是劳动者存在过错情形时,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比如,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劳动者无过错时,在特定情形下企业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后可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另外,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盖几个章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常盖一个章即可,即用人单位的公章或者劳动合同专用章。以下具体说明: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此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 公章的效力:公章是用人单位对外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重要标志,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使用公章表明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的正式确认和认可,能够充分保障证明的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 劳动合同专用章的效力:劳动合同专用章是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等相关事务中专门使用的印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加盖劳动合同专用章,同样能够表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意思表示,具有与公章同等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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