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离婚后约定的房屋产权归属,真的能作数吗?
很多夫妻协议离婚时,会在公证处签订《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但等到实际过户时,另一方反悔或出现债务纠纷,这份公证过的协议还能保障权益吗?公证离婚协议中的房产约定≠产权变更,未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仍可能“翻车”!
核心矛盾点在于:公证仅证明协议自愿合法,不能直接变更物权,根据《民法典》第209条,房产作为不动产,其产权以登记为准,即便协议经过公证,若未办理过户手续,房子在法律上仍属于原产权人,若登记方离婚后欠债,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查封该房产;若登记方反悔不过户,另一方只能起诉维权,无法直接凭公证协议过户。
解决方案:3步锁定房产归属主动权
1、协议公证+及时过户“双保险”:离婚后3个月内持公证协议、离婚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避免夜长梦多。
2、反悔时起诉+财产保全:若对方拖延过户,立即起诉并申请查封房产,防止其恶意转移。
3、债务风险提前隔离:协议中明确“房产归属方承担婚姻存续期间债务”,并留存银行流水等还贷证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离婚析产需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单方凭公证协议无法强制过户。
小编总结
公证离婚协议是保障权益的第一步,但绝非终点!重点记住:公证只能证明“你们约定过”,而登记才能证明“房子真归你”。遇到产权复杂的共有房、贷款未结清房,务必同步咨询律师起草补充条款,避免多年心血“为他人作嫁衣”。房子的事,早行动一天,少十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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