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公证真的能作数吗?为何有人办了公证还被法院驳回?
“离婚时签了房产公证书,最后法院却不认账?”这类纠纷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很多夫妻离婚时为省事,选择直接去公证处对房产分割方案进行公证,但离婚房产公证是否必然具备法律效力?答案并非绝对。
为什么离婚房产公证可能“失效”?
离婚房产公证本质上属于“协议公证”,其法律效力来源于《公证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公证书本身具有法定证据效力,但关键在于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双方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如果一方在签署协议时被胁迫、隐瞒财产真实价值,或协议内容损害了第三人(如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即便经过公证,法院仍可能认定无效。
房产公证仅确认协议签署行为的合法性,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夫妻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另一方反悔时,法院可能以“物权未实际转移”为由不支持公证内容。
如何让离婚房产公证真正“作数”?
1、公证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犯第三方权益,且明确约定过户时间、补偿款支付方式等细节。
2、同步办理过户或抵押登记:若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应在公证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通过抵押登记限制另一方擅自处置房产。
3、保留证据链:公证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财产评估报告等材料需妥善保存,以防未来发生争议时佐证“意思表示真实”。
**相关法条依据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离婚房产公证并非“免死金牌”,其效力取决于内容合法性、履行程序完备性以及证据充分性。公证的核心作用是固定事实、强化证据效力,而非直接代替法律强制力,建议当事人结合律师指导、公证办理、产权登记“三步走”,才能真正规避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一句话牢记:公证能防“君子”,但防不住“法律漏洞”;法律程序走全,才能让协议“刀枪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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