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公证过的房产协议,真的能作数吗?
离婚时,房产分割往往是争议的焦点,许多夫妻会在婚前或婚内对房产归属进行公证,认为“只要公证了,离婚时就能按协议执行”。但事实上,公证房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非“一刀切”,其能否被法院认可,取决于协议内容、房产性质以及婚姻期间的实际履行情况。
公证房产协议的“有效”与“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经过公证的协议在证据效力上更强,若双方在婚前公证约定“某套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原则上应按协议执行。
但以下情况可能导致公证协议失效:
1、显失公平:例如一方放弃全部财产且未获得任何补偿;
2、房产涉及第三方权益:如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或存在未结清贷款;
3、协议未履行实际变更:若公证后未办理房产过户,法院可能结合出资情况重新分割。
解决方案:如何让公证协议真正“落地”?
1、明确约定细节:公证协议需具体说明房产来源(如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产权归属及补偿方案;
2、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公证后尽快完成房产登记变更,避免因“名义产权人”引发纠纷;
3、保留资金流水证据:若涉及婚后共同还贷或装修出资,需保留银行转账、收据等凭证,证明财产混同或贡献度。
**相关法条参考
《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及效力;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变更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房产协议在离婚纠纷中具有“优先效力”,但并非“免死金牌”,其核心在于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以及是否与房产的实际权属状态一致,建议夫妻在公证前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出资情况、婚姻贡献等因素拟定协议,必要时通过“公证+过户”双保险保障权益,毕竟,法律保护的不仅是“白纸黑字”,更是实质公平。
离婚时公证过的房产协议,真的能作数吗?,本文为合飞律师原创,未经授权禁止转载,个案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方案。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