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有哪些情形
一、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有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普通时效。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用人单位,劳动者从应当发工资之日起就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开始计算时效。
(二)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就会导致时效中断。
(三)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劳动者无法在时效内申请仲裁。
超过仲裁时效期间,劳动者虽仍可向起诉,但如果对方提出时效抗辩,劳动者可能会面临败诉风险。
二、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的情形有什么
劳动合同争议诉讼时效的情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一)普通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例如,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员工从应当发工资之日起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此时开始计算仲裁时效。
(二)时效中断。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比如员工向用人单位主张支付拖欠工资,或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时效就会中断。
(三)时效中止。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例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员工无法申请仲裁,时效中止。
需注意,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有哪些
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机构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在劳动纠纷中,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会依据相关,对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签订过程等进行全面审查。比如,若存在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等情形,仲裁机构经审理后可依法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
(二)人民法院。当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后,当事人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劳动合同的效力作出最终判定。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讼。总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切实保障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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