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标准
一、《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标准
《劳动合同法》中经济补偿标准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计算基数。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工作年限计算。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高收入劳动者补偿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特殊情形。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等,均需按照相应标准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基本生活,合理补偿其损失。
二、劳动合同法怎么样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
(三)支付形式。经济补偿金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能以实物或其他形式替代。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依法向机构或人民寻求救济。
三、劳动合同法双倍补偿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双倍补偿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并应支付相应。
(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些双倍补偿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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