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是关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具体如下: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需明确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内进行考核,若劳动者不符合,可解除合同。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严重违反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需用人单位明确界定。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此条规定旨在保障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劳动者出现上述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劳动合同的八个特征
劳动合同具有以下八个特征:
一是主体特定性。劳动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
二是目的明确性。订立劳动合同目的在于确立劳动关系,使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
三是双务性。劳动者承担提供劳动义务,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等权利;用人单位承担支付报酬等义务,享有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
四是诺成性。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劳动合同即可成立。
五是有偿性。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相应报酬。
六是附和性。合同条款多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主要表示接受与否。
七是继续性。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持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持续支付报酬。
八是涉及第三人利益。劳动合同内容往往涉及劳动者亲属等第三人物质帮助权等利益。
三、劳动合同一式几份
劳动合同通常一式两份。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持有一份劳动合同,可在劳动管理、处理等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规范劳动者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来说,自己手中的一份劳动合同是保障其权益的重要凭证,当遇到工资支付争议、工作条件变更、辞退等问题时,可依据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区或特殊行业可能会要求签订一式三份或更多份的劳动合同,例如可能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一份等。但一般情况下,标准的劳动合同是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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