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形
一、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形
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劳动合同期限依法自动延长。主要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这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此时。
二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等情况,劳动合同应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或法定终止条件出现。
三是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者在此期间需要治疗和恢复,用人单位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
四是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这是对女职工特殊生理时期的保护,保障其权益和生活保障。
五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这是对老员工的一种特殊保护,防止其临近退休时失业。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非全日制员工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员工劳动合同有其自身特点。
其一,合同形式较为灵活。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像全日制用工那样必须采用书面劳动合同形式。
其二,工作时间有明确限定。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
其三,薪酬支付周期短。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以保障非全日制员工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其四,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非全日制员工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约定,因为非全日制用工本身工作时间短、工作形式灵活,约定试用期缺乏实际意义且不利于员工权益保护。在终止用工时,用人单位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也是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点所作出的规定。
三、一个劳动合同上盖几个章
一般情况下,一份有效的劳动合同通常需要盖两个章,即用人单位的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以及劳动者本人的签字或盖章(一般为签字)。以下具体说明:
- 用人单位盖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盖章,是表明其作为一方主体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承诺,确认其愿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公章是单位对外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重要标识,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劳动合同专用章则是专门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印章,同样能代表用人单位的意志。二者盖具其一即可。
- 劳动者签字或盖章:劳动者通过签字或盖章,同样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确认,表示愿意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实践中,劳动者一般采用签字的方式,因为签字更能体现其真实意思表示。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特殊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其他印章,比如涉及等多方主体的,可能会有派遣单位的印章等,但从常规的劳动合同双方关系看,主要是上述两个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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