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销劳动合同孕妇能够获得补偿吗
一、分公司注销劳动合同孕妇能够获得补偿吗
分公司注销时,劳动合同孕妇能否获得补偿,需分情况来看:
(一)若分公司注销后,总公司安排孕妇到其他地点或岗位继续工作,且维持或提高原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孕妇选择接受安排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一般没有经济补偿。因为此时继续存续,劳动者的权益未受到实质性损害。
(二)若孕妇不接受总公司的新安排,或者总公司未提供合适的工作安排,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孕妇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孕妇的劳动合同,比如以分公司注销为由强行辞退孕妇,那用人单位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二、双方协商解决劳动合同应支付补偿金吗
在双方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是否支付补偿金需分情况讨论:
(一)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若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通常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因为解除劳动合同是基于劳动者自身意愿和主动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同时,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确保协商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合法等,以避免后续产生法律纠纷。
三、40条支付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补偿金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在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需支付补偿金。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同样需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通常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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