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房产公证了但未过户,房子到底算谁的?
离婚时,夫妻双方常通过公证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但若迟迟未办理更名过户,这套房子在法律上究竟属于谁?公证的效力能否直接取代产权变更? 这个问题让许多离婚夫妻陷入困惑,甚至引发后续纠纷。
**为什么公证后不过户仍有风险?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的公证,仅能证明双方对财产归属达成一致,但公证不具备直接变更物权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或消灭,必须依法登记,也就是说,即便公证约定了房产归一方所有,只要未完成过户,法律上仍以房产证登记人为产权人。
A与B离婚时约定房产归A,并做了公证,但未及时过户,若B因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仍可能查封该房产(因登记在B名下),导致A的权益受损,若B反悔或擅自转卖房产,A虽可依据公证协议维权,但需耗费大量时间和诉讼成本。
解决方案:三步避免“公证陷阱”
1、立即办理过户手续:协议公证后,务必携带离婚协议、公证书、房产证等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将产权人变更为实际所有人。
2、协商或诉讼强制执行:若对方不配合过户,可先尝试协商;协商不成,凭公证协议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民法典》第229条)。
3、律师协助保全权益:委托律师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防止房产被转移或抵押,同时加快诉讼流程,降低风险。
**相关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涉及房产的,需完成登记方可对抗第三人。
离婚房产分割的核心在于“公证+过户”双保险。公证是起点,过户才是终点,若仅公证却拖延过户,可能面临产权争议、债务牵连甚至财产损失。及时行动、依法办理登记,才能彻底保障自身权益。 法律只认登记簿上的名字,不认“口头承诺”或“书面协议”,切莫因疏忽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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