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哪些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哪些规定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修改。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三性”岗位作出了具体界定,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
二是加大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力度。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仍不签订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
三是对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试用期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对应关系,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
四是在经济补偿等方面也有调整,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和标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哪些法律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劳务派遣相关规定的完善。明确了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具体含义,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规范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和经营行为,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
二是对非全日制用工的调整。进一步明确了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等规定,使其更加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灵活、便捷的特点。
三是对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例如,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支付情形等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能够更准确地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是强化了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使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修改了哪些
《劳动合同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此修改提高了劳务派遣公司的准入门槛。
二是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强化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障。
三是对法律责任部分进行了完善,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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