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主要条款是哪些
一、仓储保管合同主要条款是哪些
仓储合同要包含这几个重要内容哦:
1.保管人跟存货人都得留下姓名住址;
2.入库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包装还有件数标号都得说清楚;
3.仓库地点、租期还有租金情况也不能忘了;
4.如果有违约就得承担什么责任这些都是必要的;保管人要在仓单上签好名或盖个章。
仓单里要标明这些信息:
1.存货人是谁,住在哪里;
2.货物的种类、数量、品质、包装以及件数和标号;
3.货物的损坏程度;
4.仓库在哪儿;
5.租期多长时间;
6.租金多少钱;
7.如果货物已经投保了,那保险金额、保期还有保险公司的名字都得写上去;
8.仓单是由谁填写的,在哪儿填写的,填写的日期是哪天。
《》第九百零九条
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名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二、保管合同存放人要尽到什么义务,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寄存人所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首先,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的金额,向保管人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其次,在保管物存在任何瑕疵或需采取特定保管措施的情况下,必须及时通知保管人;最后,若寄存的为贵重物品,则须履行相关的声明义务。
保管合同,即指保管人接受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保管期限结束后将其归还的合同。
当寄存人前往保管人处进行购物、用餐、住宿等活动,并将物品存放于指定地点时,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否则均可视为已达成保管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三、无偿保管合同条款
无偿保管合同,简单来说就是无报酬的保管服务协议。
以下提供几项关键法律条款以供参考:法律条例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详细阐述了保管合同的定义,即保管人对寄存人所托管物品进行保管,并在保管期限结束后归还。
关于保管责任,若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当导致物品损坏或丢失,保管人需负赔偿责任;在无偿保管合同中,若保管人能证明自身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可免除赔偿责任。
有偿与无偿的差异在于,有偿保管中,保管人需对物品的损失负责,不论是否存在过失;而在无偿保管中,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保管人才需负责。
无偿保管合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若保管人无法证明自身无重大过失,便被视为有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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