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一、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货物的基本信息。需明确存储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具体情况,确保双方对保管对象有清晰认知。
(二)保管场所及保管条件。约定货物存储的具体地点,以及针对货物特性所需的保管条件,如温度、湿度要求等,以保障货物安全。
(三)保管期限。确定货物的存储起止时间,这对于计算保管费用及安排仓储计划至关重要。
(四)保管费用及支付方式。明确保管方收取的费用标准及支付的时间、方式等,避免后续产生费用纠纷。
(五)货物的出入库手续。规定货物入库、出库时的验收、交接程序,确保货物在流转过程中的数量、质量准确无误。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管方妥善保管货物的责任,存货方提供准确货物信息、按时支付费用等义务。
(七)违约责任。约定双方若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以促使双方严格履行合同。
(八)争议解决方式。一般可选择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争议。
二、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保管合同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保管合同中,当寄存人发现保管物存在丢失、损坏等情况,且明确知道是保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从而导致自身权利受损,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若存在特殊情况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例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在涉及保管时,要准确把握诉讼时效,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多方面不同:
(一)合同主体。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经工商登记注册,具备仓储设备和专业仓储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则无此严格要求,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合同对象。仓储合同的对象一般是动产,且多为生产、流通领域的大宗物资;保管合同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三)合同成立时间。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保管合同一般是实践合同,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保管物合同才成立。
(四)合同是否有偿。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需支付仓储费;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取决于当事人约定。
(五)保管要求。仓储合同对保管条件和技术要求较高,需具备相应仓储设施和管理能力;保管合同的保管要求相对较低,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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