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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合飞律师3个月前 (02-27)普法百科5

一、保管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保管合同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保管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的成立通常要求双方就保管事宜达成合意,即一方有保管物品的意愿,另一方有将物品交付保管的意愿,双方就保管的主要条款,如保管物品的名称、数量、保管期限等协商一致。

二是须有交付保管物的行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除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交付行为是保管合同成立的重要标志,只有当保管物实际交付后,保管合同才正式成立。若仅有保管的约定,而未实际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则未成立。

三是保管人具有保管能力。保管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和能力,以确保保管物的安全。例如,保管人需有合适的保管场所、必要的安全设施等,能够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物品。

二、保管合同的解除如何进行

保管合同的解除,可按以下情况进行:

一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双方若就解除保管合同达成共同意愿,可通过签订解除协议等方式,明确的相关事宜,如保管费用的结算、保管物的交接等,自双方达成一致时。

二是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若保管合同中事先约定了特定的解除条件,当该条件满足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例如约定若保管物出现特定损坏情况则解除合同,当此情况发生时,相关方即可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

三是法定解除。在出现法定事由时,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保管人严重违反保管义务,造成保管物重大损失等。解除权人应向对方发出解除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方若有异议,可请求人民或者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三、仓储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仓储保管合同不是实践合同,而是诺成合同。以下为你具体分析: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而诺成合同是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在仓储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就货物的保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成立后,存货人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进行保管。也就是说,仓储保管合同的成立并不以存货人实际交付货物为前提条件,只要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就已生效。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仓储保管合同,约定甲将一批货物存放在乙的仓库中,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即使甲暂时还未将货物交付给乙,该合同依然有效,双方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仓储保管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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