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有哪些内容
一、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有哪些内容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告知义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若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保管费义务。如果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期限、地点和方式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否则构成违约。
(三)声明义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四)配合义务。寄存人应配合保管人对保管物进行必要的查验、登记等工作,以便保管人更好地履行保管职责。
二、保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保管合同解除后,主要有以下法律后果:
(一)返还保管物。保管人应将保管的原物及其孳息返还给寄存人。若保管物在保管期间产生了天然孳息,如牲畜所产幼崽等,保管人需一并返还。
(二)支付报酬问题。若保管是有偿的,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确定报酬支付。若保管人已按约定履行部分保管义务,寄存人应支付相应部分报酬;若保管人尚未履行保管义务,寄存人可不支付报酬。
(三)赔偿损失。若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保管人擅自导致寄存人物品受损,保管人需赔偿损失;若寄存人无故解除合同给保管人造成损失,寄存人也应予以赔偿。
(四)清理结算。双方应就保管期间产生的费用,如保管费、必要的保管支出等进行清理结算。总之,保管合同解除后,双方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相关事宜,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保管起诉需要哪些证据
在保管合同纠纷起诉时,通常需要以下几类证据:
(一)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例如保管合同文本,若没有书面合同,可提供能体现双方保管合意的聊天记录、往来邮件、证言等。如双方就保管特定物品通过邮件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这些邮件可作为证据。
(二)证明交付保管物的证据。交付凭证至关重要,如仓库的入库单、收条等。若没有此类书面凭证,现场的监控录像、在场人员的证人证言等也可辅助证明保管物已交付保管人。
(三)证明保管物状况的证据。包括保管物的清单、规格、质量等方面的相关资料,以便确定保管物在交付时的初始状态。若保管物有特殊要求,相应的说明材料也应作为证据提供。
(四)证明保管人未尽保管义务或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比如保管场所不符合约定标准的照片、保管物受损的鉴定报告等。
(五)证明损失存在及损失数额的证据。例如因保管不当导致物品损坏后的维修费用发票、物品贬值的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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