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能不能安排随意拒绝加班
一、职工能不能安排随意拒绝加班
职工一般不能随意拒绝加班,但存在特定情形时可以拒绝。
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这表明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与职工协商,若职工不同意,可拒绝。
同时,若存在以下情形,职工有权拒绝加班:一是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三是安排加班的内容违反,比如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禁忌劳动并要求加班等。总之,职工拒绝加班需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合法合理。
二、追讨的期限
追讨加班费的期限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主要涉及时效和诉讼时效。
从劳动仲裁时效来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员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单位未依法支付加班费,应当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但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不过,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诉讼时效来讲,若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提起诉讼,一般适用时效。民事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追讨加班费时,劳动者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工资条等,以证明加班事实及单位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及时在规定期限内主张权利。
三、追讨加班费的诉讼时效
追讨加班费的诉讼时效涉及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追讨加班费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这是因为在劳动关系持续的状态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相对稳定和持续的状态,劳动者随时可能因新的加班事实而产生新的加班费诉求,所以在此期间不适用一年时效限制。
然而,当劳动关系终止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是为了促使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结束后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事实难以查清等问题,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考勤记录、加班审批表、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若劳动者证据不足,可能会面临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留存相关加班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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