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手续需要哪些材料
一、办理需要哪些材料
(一)关于之所需资料手续:凡欲办理登记者,须出示以下有效证件及相关证明文件:
1、户口薄、身份证;
2、结婚证;
3、;该份书应明确载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表达以及对于权、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宜协商一致的决策意见。
(二)关于所需材料手续:
1、民事起诉状;
2、身份证、户口本;
3、详细列举的家庭财产清单;
4、结婚证书或婚姻状况证明。
必备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经审核无误后将立即返还给原告。
(2)用以证明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件,通常情况下可以提供结婚证书以及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文件,一般只需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如需在法庭上提交亦无不可。
(4)若涉及子女问题,则还需提交子女的、户口簿。
(5)若为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还需向申请并取得判决生效证明。
(6)如需提出经济补偿请求,请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的证词以及录音材料等。
(7)如主张要求对方给予,请提供对方、与他人、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离婚过错方可以吗
在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并不必然需要承担“净身出户”的后果。
尽管他们可能需要向无过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但这并不是必须要求其完全放弃所有财产权益的情况。
如若过错方希望在离婚后放弃全部财产权益,那么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达成相关协议;反之,过错方仍有权获得其应得的那部分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子女、女性及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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