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刚买回家就患病死亡,该如何维权?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
有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
花费重金购买的宠物
回到家没几天就生病死亡
该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近日,河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本期案例承办法官:民二庭 江学建

案情介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杨某于2022年11月6日在某宠物市场购买博美犬一只,花费2500元,并当场支付给宠物店检测费用50元进行了细小病毒和犬瘟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宠物店工作人员添加杨某微信告知:“活体不保,但是有嘛毛病都可以拿过来”。
11月9日晚,该博美犬出现呕吐症状,11月11日在动物医院化验确诊患有细小病毒,后医治无效死亡。期间杨某共花费医疗费2858元、交通费317.71元。
杨某认为宠物狗在售出时已感染细小病毒,要求店家赔偿购犬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检测治疗费用。宠物店经营者张某认为,杨某购犬时已进行细小和犬瘟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售出的狗没有问题,只愿意赔偿丧葬费200元。就赔偿问题杨某与张某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张某承担7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被告张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973元。

本案中,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买卖合同义务,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应向原告交付质量无瑕疵的健康犬只。根据《犬细小病毒诊断技术》载明的规范标准,犬细小病毒临床特征一般存在1周至2周的潜伏期,初期无任何症状、食欲减退或废绝。原告于11月6日购买涉案犬只,11月9日晚就出现呕吐症状,11月11日确诊患有细小病毒,后医治无效死亡。
被告虽在出售犬只时进行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考虑到该病毒有一定潜伏期,故本院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宠物犬在所有权转移之前即存在瑕疵,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故对于该宠物犬患病死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购买宠物犬系自由挑选,在明知宠物犬仅注射一针疫苗,且被告没有出具相关部门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依然购买,在犬只出现疾病后未能及时带到被告处进行检查、治疗,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及宠物犬生病时间、治疗情况,酌定由被告承担70%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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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 民二庭 江学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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