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处理?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政府补助利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政府补助可以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对于这类补助,企业应当在收到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对于这类补助,企业应当在收到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将政府补助计入了不应当计入的科目,或者少计了政府补助的金额,可能会导致企业多交税款或者少交税款,从而面临税务风险。
建议参考:
1、《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该准则详细规定了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披露。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于政府补助利得,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企业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确保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准确无误,企业应当关注相关的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纳税策略,以降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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