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登记离婚怎么办
没登记结婚分为两种情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可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同居的,不属于事实婚姻,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自行分开即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协商或诉讼解决。
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以进行登记为法定要件的。对于没登记却要“”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处理。
事实婚姻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如果是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比如达到法定婚龄、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视为事实婚姻。如果要结束这种关系,不能简单地自行分开,而是需要按照离婚程序来处理。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如果能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相关协议。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财产和子女问题进行裁决。
同居关系的情况。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也就不存在“离婚”一说。双方可以自行决定分开,不需要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在实际生活中,往往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对于财产分割,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出资情况、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来进行处理。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按照协商结果处理即可。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无论父母是否有婚姻关系,都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双方可以协商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等问题,协商不成同样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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