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的诉讼时效从什么时间
三年的诉讼时效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法律规定中,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而这三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关键。

“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知道”是指权利人明确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以及具体的侵权人是谁。例如,甲卖给乙一批货物,乙承诺在一个月后付款,但一个月后乙并未付款,此时甲就明确知道自己的债权受到了损害,并且义务人就是乙,那么从这个时间点开始,三年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
“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使权利人实际上可能并没有确切地知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是谁,但根据一般的生活经验、常理以及当时的客观情况,他应该能够知晓。比如,丙将自己的车辆借给丁使用,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车辆严重受损,虽然丙一开始并不知情,但按照正常情况,丙在合理的时间内应该会通过一些渠道得知车辆受损的情况以及责任人是丁,从这个合理时间点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不过,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是一个最长的权利保护期限。即便权利人在二十年之后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再通过诉讼来主张权利了。当然,法律也规定了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但这种延长是比较谨慎的,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来裁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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