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怎么样定罪?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能会涉及不同罪名,常见的有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具体定罪要依据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财产性质等因素综合判断。
1.侵占罪:一般主体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不需要具有特殊身份。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转变为非法占有。例如,帮朋友保管贵重物品后拒绝归还,或者在拾得他人遗忘的钱包后,经失主索要仍不归还等情况。
2.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在单位担任的职务所具有的主管、管理、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比如,公司的财务人员利用自己掌管财务的便利,侵吞公司的资金;销售人员将销售所得货款据为己有等。
3.区分要点:判断是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主体身份和财物性质。如果是一般主体非法占有他人委托保管等财物,通常考虑侵占罪;如果是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则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对于数额的认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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