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立案标准最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立案标准是多少)
一、概念及其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取他人委托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返还的行为。
(一)对象要求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委托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所谓受他人委托保管的财产,是指受他人委托或者按照合同或者有关规定为他人代收管理的财产。所谓别人遗忘的东西,就是指自己原本想要的财产。因忘记而未取走的财物,如购物时将物品遗留在柜台上、玩耍时将物品遗留在别人家中、乘坐出租车时将财物遗留在车内等,应指出被遗忘的东西和丢失的东西不一样。后者是所有者丢失的财产,其在较长时间内失去对该财产的控制,并且一般不知道丢失的时间和地点。捡拾者一般不知道并且很难找到走失的人。被遗忘的物品是刚刚被暂时遗忘的东西。忘记的人会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失去对它的控制。一般他会很快回忆起忘记的时间和地点,然后回来寻找。挑选者通常也知道忘记的人是谁。WHO。被遗忘的物品也不同于被遗弃的物品,被遗弃的物品是所有者或保管人不再需要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丢弃的财产。所谓埋藏物,是指为了隐蔽而埋藏在地下的物品,如埋在自家院子里的钱、埋在坟墓里的珠宝等。埋藏物与地下文物不同。后者是古老的,具有历史、文化、科学和艺术价值,一般应属于国家。总之,无论是为你保留的东西、被遗忘的东西、还是埋藏的东西,它都一定是别人的财产。这里所谓的其他,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和单位。国家、单位的财产因委托或者其他原因由他人管理,行为人非法据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贪污罪。虽然他人遗忘的财产所有权可能属于国家或单位,但遗忘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他应对遗忘物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本质上,它仍然属于遗忘者。对于埋藏物,国家和单位一般不会以隐藏为目的而埋入地下。因此,不存在本罪意义上的埋藏物。至于这些财产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动产的,也可以是不动产的;它们可以是有形的或无形的;它们可以是合法的、违禁品或赃物;ETC。
(二)客观要求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将他人遗忘的物品、埋藏的物品非法大量收为自己的财产,并且拒不返还的行为。
1、持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这是本罪成立的重要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合法、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财产,那么持有该财产就是非法的,不构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种形式,如收受他人赠与、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是,本罪的合法占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代为保管他人的财产,包括接受他人的委托,代其收取、管理其财产,如寄存或者委托临时保管等。这还包括因缺乏管理而未经委托保管他人财产。这包括他们按照相关规定托管的财产,例如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产,包括按照贷款、租赁、委托、寄售、运输、合伙、抵押等合同规定持有的财产,由其监护人依法保管。因公务或者工作负有代为保管本单位财物的责任的,不属于本罪。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不构成本罪,但构成贪污罪、贪污罪。(2)捡起别人忘记的东西。(三)挖掘他人埋藏物的,但不得违法。它通常应该是出于善意而意外获得的。如果本身就违法,比如抢劫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者明知他人埋藏的东西而故意抢劫,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犯罪,还应当以盗窃罪起诉。
2、违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行为。所谓据为己有,是指将他人委托保管的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视为自己的财产,所有者应当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并对其进行处分、使用和受益。未经授权。有的将财产出售、赠与他人,有的出租、消费、清偿债务、抵押使用,但这不包括故意破坏。后一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所谓拒绝返还,是指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返还他人财物时,拒不返还的。如果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归还,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自己,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归还;或者虽然表达了返还财产的意愿,但事后却擅自处置,导致实际返还无法实现;或者采取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拒不返还的;或者他携财物逃跑并且拒绝归还;或者被非法处置后拒不返还的。当然,追偿或赔偿等,如果行为人最终交出或返还财产,或者在他人明确主张返还之前处置了财产,即使在他人提出主张之后,又做出或同意赔偿的人还擅自处分财产而给予赔偿等,不应当以本罪处罚。
(三)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实施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故意,即明知占有他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仍非法据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是故意而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例如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并拖延返还,或者意外毁坏、丢失等他们等,不能作为本罪处罚。
二、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保管,数额较大,拒不返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占有他人遗忘、埋藏的物品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系自诉案件。
参考标准——
金额较大:5000元至20000元以上。
金额巨大:超过10万元。
1、持有他人财产的行为必须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进行的。这是本罪成立的重要前提,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合法、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财产,那么持有该财产就是非法的,不构成本罪。合法占有有多种形式,如收受他人赠与、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是,本罪的合法占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代为保管他人的财产,包括接受他人的委托,代其收取、管理其财产,如寄存或者委托临时保管等。这还包括因缺乏管理而未经委托保管他人财产。这包括他们按照相关规定托管的财产,例如无行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产,包括按照贷款、租赁、委托、寄售、运输、合伙、抵押等合同规定持有的财产,由其监护人依法保管。因公务或者工作负有代为保管本单位财物的责任的,不属于本罪。如果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不构成本罪,但构成贪污罪、贪污罪。(2)捡起别人忘记的东西。(三)挖掘他人埋藏物的,但不得违法。它通常应该是出于善意而意外获得的。如果本身就违法,比如抢劫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者明知他人埋藏的东西而故意抢劫,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构成犯罪,还应当以盗窃罪起诉。
2、违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且拒不返还的行为。所谓据为己有,是指将他人委托保管的财产、遗忘物、埋藏物视为自己的财产,所有者应当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并对其进行处分、使用和受益。未经授权。有的将财产出售、赠与他人,有的出租、消费、清偿债务、抵押使用,但这不包括故意破坏。后一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处罚。所谓拒绝返还,是指依法、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返还他人财物时,拒不返还的。如果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归还,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属于自己,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归还;或者虽然表达了返还财产的意愿,但事后却擅自处置,导致实际返还无法实现;或者采取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拒不返还的;或者他携财物逃跑并且拒绝归还;或者被非法处置后拒不返还的。当然,追偿或赔偿等,如果行为人最终交出或返还财产,或者在他人明确主张返还之前处置了财产,即使在他人提出主张之后,又做出或同意赔偿的人还擅自处分财产而给予赔偿等,不应当以本罪处罚。
犯此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构成犯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种犯罪行为只有在投诉后才会得到处理。
三、侵占罪的特点
1、犯罪标的限于三类财产:一是保管他人的财产;第二,别人遗忘的东西,不等于丢失的东西,也不同于被遗弃的东西;第三,别人埋的东西。
2、表述为“合法占有+非法侵占”。行为人将他人合法持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因此,贪污罪的完成一般是以拒不移交为条件的。
3、贪污罪是典型的只能投诉才能处理的犯罪。这一条是五类罪名中唯一可以投诉处理的罪名之一。由近亲举报的犯罪行为。
四、侵占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贪污罪和盗窃罪都是侵害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区别主要体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期间,财物不受犯罪人控制;贪污罪是行为人侵占所有人委托管理的财产的行为。其实施贪污行为时,被侵占财产当时处于其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种犯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腐败罪仅限于公共财产,不能是房地产。贪污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产,也可以是私人财产,包括房地产;
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人保管他人财物并侵占他人财物的,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腐败罪的主体是一个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腐败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地位而形成的处理、管理公共财产的便利。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罪,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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