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手机号发假信息会受何罚
冒用他人手机号发假信息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方面:冒用他人手机号发假信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若造成他人名誉受损、经济损失等,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损失等民事责任。例如,冒用他人手机号发布虚假的商业合作信息,导致他人信誉受损,合作伙伴终止合作,那么侵权人需要对被侵权人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行政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冒用他人手机号发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般可能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比如冒用他人手机号大量发送虚假中奖诈骗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就可能面临治安处罚。
3.刑事责任方面:如果冒用他人手机号发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冒用他人手机号发布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会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手机号发假信息实施诈骗,数额较大的,会构成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和情节不同,处以相应的刑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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