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收入企业所得税怎么算?
政府补贴收入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上述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外,企业取得的其他政府补贴收入,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能够满足政府补贴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且已计入取得该补贴收入年度的损益的,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未计入取得该补贴收入年度的损益的,作为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政府补贴收入,应作为征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9 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小编总结:
政府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企业取得的政府补贴收入,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已计入取得该补贴收入年度的损益,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且未计入取得该补贴收入年度的损益,应作为征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取得政府补贴收入时,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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